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京泰豪复层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州,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67岁,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晓清,江苏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春,江苏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科彩涂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清,江苏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春,江苏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科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X街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泰豪复层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南京科彩涂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科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泰豪复层涂料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26日,向本院撤回对上述被告和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泰豪复层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南京科彩涂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科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泰豪复层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南京泰豪复层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红兵
审判员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卢山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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