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邝某甲与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上民一初字第1161号

原告邝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谢某,又名谢某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邝某甲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邝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8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邝某雨。因双方感情不和,被告于1997年离家外出,至今没有音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邝某雨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原告放弃让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的请求。

被告谢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8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邝某雨。因双方感情不和,被告于1997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被告及儿子邝某雨户籍证明、证人邝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双方虽生育一子,但并未因此而使夫妻感情得以改善,导致在儿子出生后不满二周岁时,被告离家出走长达10年多未归。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儿子邝某雨在被告外出后一直由原告抚养,现被告下落不明客观上无法抚养儿子,原告请求抚养儿子邝某雨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邝某甲与被告谢某离婚。

二、婚生子邝某雨由原告邝某甲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耀宗

审判员魏战士

人民陪审员赵明雷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