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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康某某、陶某某及河南登封华豫建筑安装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511号

原告张某某,男,1953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与康某某系夫妻)

被告河南登封华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建和,河南景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康某某、陶某某及河南登封华豫建筑安装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12日晚,原告在被告康某某、陶某某分包被告登封华豫建筑安装公司的施工工地的二楼电梯口摔下,造成人身损害。花去大量医疗费,现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及二次手术费用共计x元。

被告康某某、陶某某辩称:(一)原告受到伤害,本人没有任何过失、过错,应由被告登封华豫建筑安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受伤后,本人已支付x元,此款应由原告退回或由被告赔偿。

被告河南登封华豫建筑安装公司辩称:(一)华豫公司与被告康某某、陶某某签有合同,应由被告康某某、陶某某承担责任;(二)原告受到伤害不是在工作时间,应进行劳动仲裁,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原告等人在被告康某某、陶某某分包被告河南登封华豫建筑安装公司的工地上施工。由于安排工人住宿的工棚已满,被告河南登封华豫安装公司安排工人在尚未完工的楼房二楼住宿。4月12日晚,原告起床时,由于无照明设施,原告从二楼电梯口摔下,随后送到平顶山152医院和郑州河医大住院治疗。原告共计住院21天,花医疗费x.41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陶某某、康某某已支付医疗费x元。原告张某某之损伤经驻马店圣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另查明,原告张某某所在的工地为被告河南登封华豫建筑安装公司的工程,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康某某、陶某某施工,二人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原告张某某是被告康某某、陶某某雇佣的施工人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出院证及病历、照片一组,施工合同及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被告康某某、陶某某分包的工地上施工,原告与被告康某某、陶某某形成雇佣关系,发生人身损害事故,被告康某某、陶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0%),被告河南登封华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自己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被告康某某、陶某某施工,并安排包括原告在内的工人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集体住宿。同时,在电梯井口等危险处未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国家建筑安全的有关规定,致使原告在夜晚从电梯井口摔下致伤。被告河南登封华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与被告康某某、陶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在未竣工的楼房内住宿,本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义务,疏于防范,对于造成人身伤害,自身也有过失,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所受损失:医疗费x.41元,伤残赔偿金x元(3852元/年×20年×40%),住院伙食补助费(44天×10元/天)440元,护理费(44天×26元/天)2288元,营养费(44天×10元/天)440元,误工费(554天×26元/天)x元,交通费3313元,精神抚慰金x元,以上合计为x.41元(包括已付x元)。原告在诉讼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x元,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康某某、陶某某辩称本人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及被告河南登封华豫公司称与其它被告签有合同,也不同意承担责任的辩解,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1条、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康某某、陶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种损失共计x元(包括被告康某某、陶某某已支付x元)。被告河南登封华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50元,鉴定费133元,工本费100元,共计3780元,三被告负担3000元,原告负担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秋生

陪审员陈振峰

陪审员张俊山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强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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