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中民再终字第010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电机厂退休职工,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2004)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9月2日作出(2004)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某某不服,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05年6月24日作出(2005)雨民一监字第X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徐某某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6)长中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财产分割部分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徐某某、再审被申请人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双方经常吵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龙某某离婚,被告龙某某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两室一厅住房一套(1995年购买,建筑面积71.29平方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应为原、被告共同财产;徐某某称其为购股票负有债务8万余元,但对借款时间和金额在每次陈述时均不一致,又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且被告龙某某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原告借款1.5万元给其前妻购房,因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予以准许;二、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梨子山长沙电机厂宿舍X栋X单元X号两室一厅住房一套,由原告徐某某居住使用带阳台的卧室,被告龙某某居住另一间卧室,客厅、厨房、厕所共用;三、股票分割:原告徐某某持有华厦银行350股、ST生态100股、浦发配售38股、深发展A300股、万科A450股、TCL集团300股、中信国安150股、隆平高科300股、通威股份500股、科达配售2000股(待中签);被告龙某某持华厦银行350股、ST生态100股、浦发配售37股、深发展A300股、万科A450股、TCL集团300股、中信国安150股、隆平高科300股、通威股份500股、科达配售2000股(待中签);四、其余共同财产分割:康佳54厘米彩色电视机、格力窗式空调机、洗衣机各一台,三门柜、书柜各一个、布长沙发一张、双人床二张(其中一个架子床)归徐某某所有;双人床、木沙发、书桌各一张,三门柜一个、华南牌缝纫机、白云牌电冰箱、万家乐热水器各一台归被告龙某某所有;五、各人衣物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664元,其它诉讼费200元,送达费40元,合计904元,由原告徐某某和被告龙某某各负担452元。

本院二审判决认为,徐某某与龙某某均系再婚,婚前双方各有子女,由于双方没有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徐某某起诉离婚,龙某某表示同意,原审法院判决离婚正确。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有责任。龙某某在农村的房屋,系龙某某与徐某某结婚前所购置的财产,按现行法律规定,不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而1995年徐某某在单位所购置的福利房,系徐某某与龙某某婚后所置财产,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徐某某提出借债炒股之事,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664元,由徐某某负担。

再审申请人徐某某申诉称:住房是本人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先租住后购买,购买时只对本人的工龄、职级等方面给予优惠,而对龙某某没有优惠政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由于购房款全系由本人婚前的存款支付,龙某某未出资,不是用共同财产购买,故住房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人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明本人系借款炒股,如将股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亦应将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承担;再审被申请人龙某某离婚时,有转移、隐藏财物(毛主席像章、梅兰芳纪念邮票、毛毯、棉絮等)行为,应判令返还;再审被申请人龙某某在离婚问题上是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应少分,请求依法进行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龙某某辩称:住房系婚后购置,其亦出资5千元,应认定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徐某某炒股系婚后所为,股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炒股资金系借款的证据不足;否认有转移、隐藏财物(毛主席像章、梅兰芳纪念邮票、毛毯、棉絮等)行为;再审申请人徐某某在离婚问题上是过错方,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经再审查明,徐某某与龙某某于199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在共同生活中,家庭主要以徐某某的工资收入为经济来源。近年来,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及子女问题吵打。徐某某曾于2001年3月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之后,双方矛盾仍未解决,徐某某于2004年2月再次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双方在婚后添置的共同财产有:1995年以徐某某个人的工龄、职级优惠购置的二室一厅的长沙电机厂福利房一套(位于雨花区X路X号梨X栋X单元X号,建筑面积71.29平方米,1994年签订购房协议,1995年交付购房款共计x.35元,1995年9月20日颁发的房产证。)、54厘米康佳彩色电视机、白云电冰箱、格力窗式空调机、洗衣机、华南牌缝纫机、万家乐热水器各一台,木沙发、布长沙发、书柜各一个、三门柜二个,书桌、双人床、架子床各一张。股票(资金帐号x元):华厦银行700张、ST生态200股、浦发配售75股、深发展A600股、万科A900股、TCL集团600股、中信国安300股、隆平高科600股、通威股份1000股、科达配售4000股(待中签)。

另查明,在再审期间,经本院委托,湖南经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争议的位于雨花区X路X号梨X栋X单元X号房屋进行评估,估价为人民币25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之规定,本案再审仅对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审理判决。

再审申请人徐某某申诉称:“住房是本人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先租住后购买,购买时只对本人的工龄、职级等方面给予优惠,而对龙某某没有优惠政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由于购房款全系由本人婚前的存款支付,龙某某未出资,故住房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查,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有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以此收入所购置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诉争的房屋系徐某某与龙某某婚后购买的福利房,而徐某某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争房屋全部系由其个人婚前财产购买,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败诉后果,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此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原审判决未对诉争房屋的归属进行判决属处理不当,应进行改判。因该住房是徐某某本人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在对徐某某的工龄、职级等方面给予了优惠,该房屋应判归徐某某所有,而徐某某因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当一次性给予龙某某相应的人民币10万元的补偿。鉴于徐某某不能一次性补偿到位,而龙某某又无房可住,龙某某有权居住使用该房屋不带阳台的一间卧室,客厅、厨房、厕所共用,直到徐某某支付完全部款项。对于徐某某的其他申诉理由,因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为客观真实,故本院均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4)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4)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三、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4)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四、位于雨花区X路X号梨X栋X单元X号两室一厅住房一套归徐某某所有。徐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补偿给龙某某人民币10万元。

本案一审受理费664元、其它诉讼费200元、送达费40元、计904元,二审受理费664元,共计1568元,由徐某某、龙某某各负担7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欧阳华

审判员廖智英

审判员瞿武贵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胥剑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