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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原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102号

原某(反诉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反诉原某)陈某某,女,成年,汉族。

被告(反诉原某)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秋旭,武陟县司法局龙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某赵某某诉称:2008年8月13日在家门口干活时与路过的被告发生口角,后串门时遭被告母子打骂,经武陟县人民医院诊断:外伤性头痛,多处轻组织损伤。原某因头疼在三阳卫生院住院治疗13天,事后协商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原某支付医疗费2400元;误工补助1200元;护理费450元;生活补贴300元;精神损失费1600元;共计595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原某某于2009年5月2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某赵某某1400元视为本案结清。被告陈某某的医疗费由其自己承担。

二、其余互不争执。

诉讼费75元,由原某承担,反诉费40元,由被告承担。

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某,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高金旺

审判员索小生

陪审员原某流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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