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青),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李某某,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甲,男,成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相邻权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1998年我家东邻居石某甲家盖成新平房,房顶排水口安在西山墙,并且还用直道排水管,致使我家上房屋东山墙被冲倒(现在我家上房屋已盖成新房,无法看到被冲刷的痕迹了),后来经过多次交涉,他才盖成直角弯道排水管。正常人有几家会将上房屋房顶排水管安到山墙上:明显是欺负人。2004年石某甲在我家东屋房后挖一条水沟,水沟距离我家东屋房后墙35cm,沟宽35cm,开始深约40cm,几年的垃圾沉积,现在仍有约10cm的深度。冬天将院子里的积雪堆到沟上,致使我家东屋地面潮湿,墙皮脱落,后墙地基下沉,墙体出现裂缝,找村干部调解时,他说沟在他们家,和我们家无关,村干部也没有能解决问题,至今房后仍然有条水沟,现在我家东屋已经属于危房。为了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故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填平水沟,垒起院墙;2、赔偿东屋后墙地基下沉导致的损失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石某甲同意于2009年6月10日前给原告陈某某(青)房屋维修损失费1642.72元,视为本案了结。
二、被告同意负责硬化排水沟。
三、其他双方互不争执,就此案双方以后互不纠缠。
诉讼费125元,由原告承担。
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高金旺
审判员索小生
陪审员原长流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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