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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与被告王某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319号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成宝,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王某甲的丈夫姬国富系雇佣的汽车驾驶员,2009年1月9日驾驶豫x号车行驶至京珠高某公路湖北段珠高某向x处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姬国富死亡。至今原告未得到赔偿,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x.01元,并给付所欠的工资1700元及押金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丙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赔偿款10万元(双方已私下交付完毕),视为此案了结。

二、其余互不争执(包括事故中另一受害人有关赔偿的相关事宜均与原告无关,其一切事宜由被告王某丙负责)。

诉讼费1435元,由原告承担。

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高某旺

审判员索小生

陪审员原长流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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