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济中民二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又名孙某梅,女,47岁。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孙某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承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08年7月22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归还借款x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3日作出(2008)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兴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10月21日,孙某借李某某现金x元,并给李某某出具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壹万元整(x).五三一.孙某.2006年10月X号”。该款经李某某多次讨要,孙某未付。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质证权利。孙某借李某某x元未还,有其出具的借条在卷证实,予以确认。现李某某要求孙某归还借款x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李某某x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孙某负担。

孙某不服原判,向本院上诉称:其分两次向李某某借款x元,但借款均已全部归还,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孙某二审提交的证据有:1、孙某与李某某间的账目往来表一页,其中该页上半部分“李某某……以上共计叁仟柒佰柒”及下半部分“2007年元月X号下午830元”为李某某本人所书写,其余均为孙某自己所写;2、证人李XX、孙XX的当庭证言,均证明孙某曾归还李某某2000元现金。以上证据证明孙某已归还欠款x元。

李某某质证称:证据1账目往来表上半部分确为其书写,但该3770元即为诉状中所称孙某归还的3000元;其余内容均不是其所写;证据2李XX、孙XX与孙某存在利害关系,且无其它证据印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李某某对上半部分内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下半部分,为孙某自己书写,因李某某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李某某不予认可,且无其它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孙某借李某某现金3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条,借叁仟元整.孙某梅.2006年8月”。同年10月21日,孙某借李某某现金x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壹万元整(x).五三一.孙某.2006年10月X号”。后孙某归还现金3000元,并通过银行转账、用商品折抵欠款等方式归还欠款3770元,余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孙某向李某某借款x元,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孙某应及时归还借款;李某某自认孙某曾归还3000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孙某通过银行转账、商品折抵欠款等方式归还的3770元,李某某辩称该款即为孙某所归还的3000元,因孙某不予认可,李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两笔为同一款项,本院对李某某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该3770应从欠款中予以扣减,则孙某尚欠李某某6230元未归还,现李某某请求孙某给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孙某一审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导致本案部分事实未查清,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应由孙某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济源市人民法院(2008)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内容为: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李某某623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为25元,由孙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振军

审判员孙某杰

代理审判员段雪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贾娃娃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