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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团结山火车站站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某江,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廖某某因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09)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1995年,被上诉人潘某某与上诉人廖某某经被上诉人潘某某的姑姑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1月17日,双方在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廖某真,现随被上诉人潘某某共同生活。婚初,双方夫妻感情较好。2003年,被上诉人潘某某因所在工作单位冷水江市商业大厦被买断而失业,即在上诉人廖某某老家做日用品生意,后因生意出现亏损,双方多次发生争吵。2006年,上诉人廖某某调至新化县团结山火车站负责,因工作的关系,双方聚少离多,相互猜疑,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8年12月14日,被上诉人潘某某去团结山火车站看望上诉人廖某某,发现上诉人与另一女性在屋内,遂打电话叫其父亲和其他几个亲戚赶到团结山火车站,双方发生纠纷。上诉人廖某某承认与婚外异性发生了关系,并当场按被上诉人潘某某及其家人的要求写了一份离婚协议及认识书,同意赔偿被上诉人潘某某损失20万元。此后上诉人廖某某将家中电脑搬走,被上诉人潘某某将家中门锁更换,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上诉人潘某某的婚前财产有:位于冷水江市X街道办事处布溪居委会的住房一套(产权登记为被上诉人潘某某,权证号为x)。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电脑二台、瑞奇牌电取暖桌一台、空调一台、29英寸长虹牌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容声冰箱一台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银行存款3284.4元。上诉人廖某某的工资收入为2930元。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廖某某与被上诉人潘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廖某真由被上诉人潘某某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由上诉人廖某某于每月三十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600元,上诉人廖某某享有探视的权利,每月探视一次,探视前应当提前通知被上诉人潘某某或其家人,如遇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被上诉人潘某某的婚前财产:位于冷水江市X街道办事处布溪居委会的住房一套(产权登记为潘某某,权证号x)归被上诉人潘某某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瑞奇牌电取暖桌一台、空调一台、29英寸长虹牌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容声冰箱一台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归被上诉人潘某某所有,电脑二台归上诉人廖某某所有;

四、由上诉人廖某某补偿被上诉人潘某某x元,此款限上诉人廖某某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五、双方对其他事项不再有异议;

六、本案一、二审诉讼费400元,由上诉人廖某某负担200元,由被上诉人潘某某负担200元。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自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童赞辉

审判员张涛

代理审判员肖卫江

二○○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黄邵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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