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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被害人齐某某托其帮助购买老城区曼哈顿广场商品房的机会,谎称能买到低价的房子,并伪造了上海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售房协议,分8次共骗取齐某某38.5万元,赃款已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售房协议收条,银行存款凭证明细清单,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证人肖某乙、曹某某、高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伪造协议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但所骗赃款未能退还被害人。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赃款未退还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止;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王维伟

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王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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