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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索兰通达设备有限公司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0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索兰通达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路X号D栋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新疆索兰通达设备有限公司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新疆索兰通达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雅

审判员熊伟

代理审判员谭琼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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