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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吉战堂,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小建,詹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0月2日生育男孩张诚初,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原告多次回娘家居住,2006年至今原告带孩子在娘家居住生活,有时外出打工,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一切负担都是由原告承担,故原被告根本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张诚初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诚初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三、其它互不争执。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正超

陪审员荆晓明

陪审员刘艳红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铁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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