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1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神农大酒店商务楼X楼。

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39岁,汉族,长沙县经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小舟,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9)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查,2008年2月5日,杨某某的车辆(牌号为:湘x)向都邦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单特别约定:保险人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版)承担保险责任。2008年10月4日,杨某某驾驶湘x轿车从长沙市区前往石门县。同日16时40分,行至常德临岗公路鼎城区X镇X村X组一平交路口(设路口警告标志),遇周二久骑自行车沿机动车道驶来,至路口时,周二久骑车左拐沿人行横道线由(湘x)行驶方向左侧向右横过道路,致轿车头面与自行车右侧及人体在人行横道上接触相撞,造成周二久死亡,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鼎公交认(2008)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杨某某驾车超速行驶。杨某某驾车不按规定让行,两车辆接触,发生在路口人行横道线上,而该处以南30米路面即湘x轿车行经路线上设有人行横道预告标志,杨某某未引起注意并提前减速让行。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周二久骑自行车横过人行横道,周二久未按规定左转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008年11月22日,杨某某与周二久家属周伟(系死者周二久之子)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同意由杨某某赔偿给死者周二久家属总额11万元整,其中死亡赔偿费x元、安葬费9855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x元;协议还约定了付款日期和付款方式。杨某某于2008年11月24日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1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09年3月26日前支付杨某某保险理赔款x元(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9855元、医药费5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x元)。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1250元,由杨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

三、其他无异议。

上述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佳

审判员旷学瑛

代理审判员左武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