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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某诉被告伊川县城关镇南府店村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二民初字第61号

原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伊川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1990年12月24日,魏某某在伊川县X镇X村办集体企业河南省伊川县杜康酒厂彩印装潢厂上班期间,被机器轧伤左手,厂方当时每月向魏某某支付100元生活补助费。该厂倒闭,伊川县X镇X村民委员会接管该厂后,每月仍向魏某某支付100元生活补助至今。魏某某认为按照现在生活水平补助标准太低,要求提高标准或一次性赔偿全部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府店村委自2009年起,对魏某某的赔偿标准,由每月100元提高至每月250元。于每年年底前付清当年全部费用。

二、被告南府店村委,积极协助魏某某家办理低保补助。

诉讼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天全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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