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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刘某甲,又名刘某庄,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乙,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4日以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长赵丰川

陪审员刘某红

陪审员荆晓明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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