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信用卡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朝阳区看守所。

(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08年4月1日激活并开始使用卡号为x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在本市朝阳区等地恶意透支人民币x.77元,经民生银行多次催要仍未还款,于2010年9月17日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孟某证言以及被害单位出具的相关书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应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2年3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五千一百七十九元七角七分,发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臧德胜

二О一О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佳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信用卡 张某 诈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