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女,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1947年11月出生,汉族,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旷某某,男,1952年1月出生,汉族,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株洲五金机电装饰商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乙,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株洲五金机电装饰商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购买铺面后,于2006年7月12日与被告签订了《房产委托租赁合同书》,但是合同约定只租赁到2008年7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铺面继续租赁给吴慧群,但被告未支付租金给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6391元。
被告辩称:欠租金属实,请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五金机电装饰商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于某某租金5965.92元(自2008年7月31日至2009年7月31日止,按每月497.16元计算)。由被告株洲五金机电装饰商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2009年8月29日以前支付1988.64元;余款3977.28元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株洲五金机电装饰商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并随最后一笔标的款直接支付给原告于某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文波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喻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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