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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42号

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小武,武陟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23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2007年9月份因原、被告吵架,被告回娘家居住三个月之久,经多人调解,被告才回家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2008年2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x元。3、被告返还原告的电动车一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意离婚。

二、双方在原告家的财产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家的财产归被告所有。

三、其它互不争执。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丰川

陪审员宋某先

陪审员荆晓明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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