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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清民初字第625号

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9日起诉到本院,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3日在清丰县人民法院马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2006年被告的两辆汽车均在原告维修门市修理,业务往来频繁。由于被告欠费太多,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但不还,反而不在原告处修理。2007年11月6日经原、被告共同结算,被告欠原告汽车维修费3500元。被告于2007年12月28日偿还500元,下欠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如数偿付修车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赵某某口头辩称,被告在原告处修了两辆车,维修费一万多元,原告保证说10万公里不会出问题,结果跑了1万多公里,就开始烧机油,后原告给被告免费换了一次环子。2008年答辩人开车去石家庄,车坏在石家庄了花费三、四千元。另外原告给被告修车换下来的旧件两个车门子、四个轮胎锅、一个缸盖、两个下肢臂都没有给答辩人。所以被告不同意给原告钱。如果还原告修车费,让原告承担在石家庄的修车费。

经审理查明,经人介绍2006年9月份左右被告的两辆桑塔纳汽车先后在原告开的汽车维修门市上维修,共计花费一万多元。维修后没多久其中一辆开始烧机油,原告免费给其维修。被告陆续给原告一部分修车费。到2007年11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仍欠原告修车费3500元,被告给原告写有欠条,即欠到修车费3500元、赵某某。2007年底28日被告又还500元,下欠3000元。

另查,原告给被告修车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被告说原告答应修好后保证跑十万公里,原告说保证一年内或十万公里内哪一个先到按哪一个,另外被告说的修车换下来的旧件都有,多次让被告拉走,被告始终没拉。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双方分歧较大本案未能调解。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在原告吕某某处修车是事实,被告又给原告写有欠条,有承揽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依法应予以偿还。被告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某某货款3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建祥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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