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某不服被告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天法行初字第9号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梅香,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略)长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何某某不服被告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后,于2009年5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某某,被告劳动局的委托代理人何某前、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告于1971年9月份参加工作,时年18岁,后一直在株洲市啤酒总厂工作,在填写招工登记表时因疏忽将出生年月错误登记为1954年9月28日,2008年10月份株洲市啤酒总厂进入破产改制程序。根据政策,企业破产时年满55周某的职工,可以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原告向被告书面申请,要求被告按原告身份证的真实年龄确定为年满55周某,办理退休手续。被告在株洲市啤酒总厂制作的55-60岁男职工花名册中将原告的名字予以删除,拒绝办理退休手续,并口头答复根据劳社部发(1999)X号文规定,只能按照参加工作时第一次填写招工登记表的年龄计算退休年龄,于是认定原告不足55周某,不予办理退休手续。原告认为,对于公民的年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的第一条来确认原告的年龄,劳法部(1999)X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系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以上位法为准则,本案应当以原告的身份证上的年龄来计算原告的法定年龄。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破产改制企业株企改办(2003)X号文件精神,原告年满55周某,为原告办理退休。

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1: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2:职工花名册;证明原告被原单位列入退休名单。证3:湖南省株洲啤酒总厂证明2份;证明被告未予办理原告退休,原告已按破产改制文件办理在职预留手续。证4:申请报告;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办理退休的申请报告。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何某某1971年9月参加工作,1972年1月原告亲笔填写了其参加工作后的首份职工登记表,在该职工登记表中,何某某自述并填写了自己的出生日期为1954年9月28日。1978年12月15日,原告在填写入团志愿书时,再次自述并确认自己的出生日期为1954年9月28日。事后,原告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却将其出生日期变更为1953年9月28日。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导致其档案上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上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劳社部发(1999)X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6)X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在退休审批程序中,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根据原告档案中所记载的出生日期,其申请享受提前退休政策时未满55周某,被告不能为其审核提前退休的手续。故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劳动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1:何某某的职工登记表;证2:何某某入团对象政审表;以上证明原告何某某最早档案出生年龄是1954年9月28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差1年,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被告作出的不予办理退休审批合法有据。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何某某于1971年参加工作,原告于1972年元月填写的职工登记表和1978年12月填写的入团志愿书,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54年9月28日。2008年原告的工作单位株洲市啤酒总厂进行企业破产改制。根据株洲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株企改办(2003)X号文件规定,改制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男职工55周某以上)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部门批准,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据此,原告以城镇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登记其出生时间是1953年9月28日为由向被告劳动局申请提前办理退休,株洲市啤酒总厂向被告提交的该厂55-60男职工花名册记载原告何某某的出生时间是1953年9月。被告审核后确定原告不足55周某,没有办理退休手续。

本院认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及职工档案均是认定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在居民身份证登记、户籍证明与职工的档案资料记载出现不一致时,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确定其证明作用。退休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依法行使的行政职能,对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认定,应依据和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劳社部发(1999)X号文件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我国历史现状为进一步规定职工退休和社会保障问题而作出的专门性的政策规定,对本案应予适用。本案中原告的出生日期登记出现了居民身份证登记、户籍证明与职工的档案资料记载不一致的情形,被告通过核查原告的档案资料的原始记载,根据劳社部发(1999)X号文件关于“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以档案材料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没有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其事实依据充足,适用法律恰当。原告要求被告按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办理提前退休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株洲市农业银行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x。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长罗昀

人民陪审员陶建国

人民陪审员周某存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陶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