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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某某、张某某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浚民初字第758号

原告浚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清喜,浚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赵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浚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某某、张某某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08年1月4日,被告赵某某以被告张某某的房产抵押,在原告浚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万元,月息12.7175‰,2009年1月2日到期。2008年5月17日,被告赵某某偿还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284.92元,结欠本金x元,利息x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4月2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同意被告赵某某于2009年8月31日偿还借款本金x元,支付利息x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4月21日);

二、如被告赵某某在2009年8月31日前不能偿还借款本金x元,支付利息x元,原告浚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张某某的抵押物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张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三、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6100元,由被告赵某某、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摁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福才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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