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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

原、被告于198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多年来夫妻间时有争吵斗殴,且缺少信任,使夫妻感情受到伤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离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共同财产有窑洞二孔及其他生活用品,东北向边窑一孔归原告刘某某所有,剩余财产归被告王某某所有。所欠各自亲戚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生晔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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