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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高校教师生活园南区业主委员会与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省会高校教师生活园南区《江山•书香名邸》业主委员会,住所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代表人赵某,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连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思,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省会高校教师生活园南区《江山•书香名邸》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师生活区业委会)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供电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教师生活区业委会于2009年7月13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州供电公司返还教师生活区业委会x.7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5日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教师生活区业委会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3月7日,郑州供电公司与《江山•书香名邸》的物业公司即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高压供电合同》一份,电表客户号为x,合同编号为x,供电合同约定了用电地址、供电方式等内容,并约定供电方以划拨电费的方式委托工商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每月交纳一次,即每月20日交付,如果用电方逾期缴纳电费,供电方可对其采取送达催款通知、限电、停电措施。后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该服务区的业主发生纠纷,离开该小区,也没有如期向郑州供电公司x客户号缴纳电费。教师生活区业委会于2009年1月16日成立,成立后没有同郑州供电公司签订新的供电合同,仍使用原物业公司的电表客户号x,但没有如期向郑州供电公司交纳电费。针对该小区发生公共照明及商业用电电费拖欠现象,郑州供电公司西区分局于2009年4月2日向《江山•书香名邸》广大业主发出“关于《江山•书香名邸》公共照明及商业用电的通知”,告知小区原物业公司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09年2月28日从小区撤走后,小区公共照明及商业用电电费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仍旧在原物业公司名下,供电公司多次与现业主委员会即教师生活区业委会协商用电换户问题,但教师生活区业委会拒绝换户,至今无人到供电公司办理用电过户及后续电费交纳手续。若小区发生电费拖欠,供电公司将依据《电力法》相关条例及规定,对小区公共照明及商业用电实施相应催费措施。该通知发出后,该小区公共照明及商业用电的电费仍长时间处于拖欠状态。2009年4月29日,郑州供电公司向x客户下发了欠费限电通知单,催缴2009年4月的电费,金额为x.78元。2009年4月29日,该小区教师生活区业主委员会以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郑州供电公司交纳了电费x.78元,郑州供电公司遂恢复该小区的供电。教师生活区业委会认为没有法定义务代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电费,郑州供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上述事实,有教师生活区业委会、郑州供电公司陈述,《高压供电合同》、欠费限电通知单、缴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教师生活区业委会依法成立,并在房管局备案登记,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郑州供电公司是与《江山•书香名邸》的原物业公司即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电合同》,与教师生活区业委会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电表客户号x的电费x.78元,郑州供电公司依据双方的合同可以实施停电、限电措施。郑州供电公司催缴电费的对象是该小区原物业公司而非教师生活区业委会,教师生活区业委会明知是以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交纳的电费,为了继续使用x客户号,主动向郑州供电公司交纳了拖欠的电费,郑州供电公司的收费行为构不成不当得利,教师生活区业委会要求返还电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对教师生活区业委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省会高校教师生活园南区《江山•书香名邸》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省会高校教师生活园南区《江山•书香名邸》业主委员会负担。

上诉人教师生活区业委会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教师生活区业委会“主动向郑州供电公司交纳了拖欠的电费”明显不当。2009年4月29日中午郑州供电公司西区分局的工作人员在未通知教师生活区业委会的情况下,私自敲开配电室的门锁,将配电室中x变压器低压端全部负荷停电,并在小区门口张贴欠费限电通知单,要求x客户支付电费x.78元。郑州供电公司的x客户是教师生活区的原物业管理企业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但郑州供电公司不向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催要上述费用,而要求教师生活区业委会支付上述费用,并恃权停电相威胁。停电严重影响了全体业主与百家商户的正常生活与经营,无奈之下,教师生活区业委会支付上述费用,显然并非自愿,更非“主动”。且教师生活区业委会于2008年11月30日就终止了与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郑州供电公司要求教师生活区业委会承担上述费用缺乏法律事实依据,郑州供电公司收取教师生活区业委会x.78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郑州供电公司返还x.78元,郑州供电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郑州供电公司答辩称,郑州供电公司与教师生活园区业委会没有任何关系。郑州供电公司是与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供电合同。如果教师生活园区业委会认为电费交了两次,应当起诉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郑州供电公司。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希望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没有法律和合同的根据,因他人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其获得的利益为不当得利。郑州供电公司与教师生活园区《江山•书香名邸》原物业公司郑州大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郑州大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欠缴郑州供电公司电费x.78元。依照双方合同的相关约定,郑州大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期交清电费,经催缴仍未付清电费的,郑州供电公司按规定的程序有权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措施,并有权追缴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郑州供电公司收取教师生活园区《江山•书香名邸》业主委员会以郑州大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交纳的电费有欠费事实和合同根据,其收费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教师生活园区《江山•书香名邸》业主委员会称郑州供电公司的收费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并要求返回x.78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1元,由上诉人省会高校教师生活园南区《江山•书香名邸》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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