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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辛某某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再字第002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高某某之妻。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许昌县X镇X组。系辛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诉人高某某因与被申诉人辛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6)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许检民抗(2008)X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申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申请撤回抗诉申请。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辛某某撤回原审起诉;

二、撤销本院(2006)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三、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案原审受理费840元,其他费用300元由原审原告辛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芬

审判员李翠琴

审判员郑曦东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段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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