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遆某某私分国有资产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遂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主动向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日被遂平县公安某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某,河南尚成律师事所律师

辩护人安某某,河南尚成律师事所律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遆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荣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遆某某及其辩护人曹某、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驻马店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科长耿直、副科长刘新安(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遆某某,分别于2006年1月23日、2006年10月2日两次以发放奖金、福利的名义私分本科室违规收取的人民币共计22.5万元,每人分得人民币7.5万元,现被告人遆某某已将所得赃款退出。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遆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遆某某及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遆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服从状态,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遆某某投案后,将非法分得的赃款全部退还;被告人遆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综上所述,鉴于本案被告人遆某某的犯罪事实和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即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又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对被告人遆某某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3日,驻马店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科长耿直、副科长刘新安某排被告人遆某某按照三人以发放奖金、福利的名义将本科室违规收取的12万元人民币予以私分,每人分得4万元。2006年10月2日,耿、刘、遆某人再次以同样的名义和方法私分本科室违规收入10.5万元人民币,每人分得3.5万元。两次共分私分国有资产人民币22.5万元,每人分得7.5万元。被告人遆某某归案后,将其所分的赃款7.5万元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04年8月底,其被借调到驻马店市教育局职教科工作,后科长耿直安某其保管本科室的收入。2006年1月23日,耿说同志们干一年了,一人发4万元福利,安某其去银行取12万元。当时刘新安某在科室里,其问耿发这么多钱合适吗耿说:“我已和刘新安某量过,别说了,就这么办”。后其在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三个银行以自己的名字分存三个4万元的存单带回科里交给耿直,耿将三个存单分给其和刘新安某人一张,自己留一张,耿交代发钱的事不要给其他人和家里人说。2006年8月份,其被调到驻马店市实验小学任副校长,当时其保管科里的收入和账务未移交。2006年10月2日,刘新安某其打电话通知其去科里移交账务,其赶到时刘和耿都在科里等着,其将账务交给刘后,耿说:“你来之前我已经和刘新安某量过,准备每人发3.5万元,你辛苦一趟,把你保管的钱分成三个存单拿回来”,还和上次一样,其把三个存单带回科里交给耿,耿分给每人一张存单。其开始并没认识到发放的奖金、福利是违法行为。2008年12月底,耿、刘案发后,其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心里很不安,为得到政府的宽大处理,于2009年3月17日到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回7.5万元现金。

2、同案人刘新安某证言。证明经其辨认2006年1月23日、10月2日驻马店城市信用社户名为遆某某的两张存款金额分别是4万元、3.5万元存款单,是耿直安某分给其的违规收入,后其把存单交给其妻子李淑菊,李淑菊把钱取出存入自己的存折上了。耿直交代科里发钱不要让其他人知道,其也没告诉其妻这钱是咋回事。遆某某是借调其科里工作的,负责科里的内务工作,科里的各项违规收入、支出基本上都由她管理,如何记账是耿直教她的,她管理的这部分钱其和耿直都知道。分钱是耿直安某的,以前其和耿直一起分过钱,遆某某是被其和耿直拉下水的。

3、同案人耿直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告人遆某某和同案人刘新安某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4、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经辨认户名为遆某某的4万元和3.5万元两张存款单,是其丈夫刘新安某给其的,后其转存到自己名下的事实。与刘新安某实内容相印证。

5、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经辨认2006年1月27日,其丈夫耿直往其账户上存款4万元,2007年2月11日其存入其账户的4万元也是耿直给其的。耿直不让问钱的来源,与耿直证实内容相印证。

6、证人教XX的证言。证明耿直、刘新安某发后,其妻遆某某认识到自己存在违法犯罪情况,非常后悔,就决定主动到检察院投案。2009年3月17日其陪同妻子遆某某到遂平县检察院说清问题。

7、书证:驻马店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财务部出具的,以遆某某之名的储蓄存款凭条、开户凭条、支取、转存凭条等证据。印证了被告人遆某某及耿直、刘新安某人每人分得7.5万元国有资产后的流转情况。

8、驻马店市教育局出具的证明及收费许可证申请表。证明收费项目及对所收资金应全额上交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9、驻马店市教育局证明。证实遆某某2004年9月至2006年8月借调到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工作,在此期间耿直任科长,刘新安某副科长。

10、驻马店市人事局驻人公任(2007)X号文件。证明遆某某于2007年2月7日被任命为驻马店市实验小学副校长。

11、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遆某某于2009年3月17日主动投案,供认了其的犯罪事实。

12、遂平县X路征收大厅出具的收据。证明2009年3月17日收取遆某某交纳的案件款7.5万元。

13、驻马店市公安某出具被告人遆某某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遆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单位公款私分22.5万元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依法惩处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遆某某处于被动、服从地位,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遆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已退出其全部所得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遆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被告人及辩护人所辩对被告人遆某某减轻处罚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不当,不予采纳。其它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认罪态度、退赃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遆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毅

审判员魏彦琴

人民陪审员赵成群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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