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蒋某甲与被上诉人邱某乙、蒋某丙,原审被告邱某丁、李某某、邱某戊、邱某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邱某丁(曾用名邱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1年12月24日。

原审被告邱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邱某己,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邱某乙、蒋某丙,原审被告邱某丁、李某某、邱某戊、邱某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向本院提出上诉。2010年7月14日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海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某红主审,审判员何志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7月2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本着相互敬让、珍惜亲情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邱某乙、蒋某丙支付蒋某甲款项8000元,2010年8月15日前支付2000元,余款6000元于2010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债务与邱某丁、李某某、邱某戊、邱某己无关;三、本调解协议自蒋某甲、邱某乙、蒋某丙签字生效。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369元,共计1108元,由上诉人蒋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某红

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雪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