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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高校教师生活园南区《江山·书香名邸》业主委员会与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中民一初字第2465号

原告:省会高校教师生活园南区《江山·书香名邸》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思,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省会高校教师生活园南区《江山·书香名邸》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山名邸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供电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春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山名邸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郑州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山名邸业主委员会诉称:2009年4月29日中午,被告的下属机构西区分局的几名工作人员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将通向原告小区会所中心配电室的两道门撬开,进入小区的中心配电室,将其中x变压器低压端全部负荷停电,致使负荷开关损坏,给小区业主造成经济损失1500元。包括中心配电室在内的会所的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小区全体业主的财产所有权,被告应当对小区业主所造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00元。

被告郑州供电公司辩称:原告私自更换配电房锁具造成被告无法进去工作,无奈被告把锁具撬开进去进行停电维修;被告是和郑州大地物业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由于大地物业公司欠电费,被告实施停电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欠费单位承担,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发生的更换电缆和锁具的费用没有票据,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居住的小区由郑州大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郑州大地物业公司与被告签订供用电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交纳小区公用和商业门面房部分的电费,小区配电房由物业公司和被告分别持有房门钥匙进行管理使用。原告与物业公司长期发生矛盾并着手更换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拖欠电费不交,被告在小区配电房张贴催交公告,原告担心被告停电而更换了配电房的门锁。2009年4月29日,被告催交电费未果到配电房实施停电时不能进入,便强行撬开门锁并剪断电缆停止供电。原告交纳电费后恢复供电,原告支付了恢复供电更换电缆费用及更换门锁费用。原告称修复电缆费用1100元、修门锁花400元,但没有提供票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举证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小区的配电房虽然属于小区业主出资建设的设施,但属于专用设施,其功能就是专门让供电专业技术人员进入进行管护维修,原告将配电房门锁换掉阻止被告进入显属不当,被告在催交电费未果的情况下进入配电房实施停电,是行使合同权利,根据该供电设施的特点剪断电缆也是唯一的停电方法,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或侵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且其主张的损失数额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省会高校教师生活园南区《江山·书香名邸》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春杰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黄小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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