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与扬州市兴盛某甲刷厂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4-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宁民三初字第234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兴盛某甲刷厂,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X村。

法定代表人盛某甲,扬州市兴盛某甲刷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盛某乙,女,扬州市兴盛某甲刷厂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扬州市兴盛某甲刷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04年12月15日以涉讼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赵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610元减半180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姚兵兵

审判员夏雷

代理审判员张雁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