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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586号

原告牛某某,男,1969年月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良,鹤壁市山城区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儿子牛某超由原告牛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

位于鹤壁市淇滨区X乡X村西岗坡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三间归被告李某某所有,位于鹤壁市淇滨区X乡X村西岗坡的土地约0.5亩(左邻牛某根、右邻牛某富)由被告李某某耕种,该0.5亩土地上的树木归被告李某某所有;

四、其他双清,双方互不追究;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牛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振平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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