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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金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4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互联网上建立“性爱五月天”淫秽网站传播淫秽物品,该网站共有域名5个,分十个板块,分别为“成人图片”、“自拍偷拍”、“在线电影”、“成人下载”、“日韩电影”、“乱伦小说”、“乱伦熟女”、“清纯唯美”、“激情小说”、“欧美电影。经远程取证,从张某某建立的网站上下载涉嫌淫秽视频文件106个,经开封市公安局鉴定,其中88个视频文件属淫秽内容。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证言,网站的域名解析页面,网站的部分页面,移交物品清单,开封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抓获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淫秽网站,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所用的财物应予没收。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所用的财物人民币2975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校功权

二〇〇九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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