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崔某某诉马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前些年夫妻感情一般,近两年被告经常外出不归,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今年农历5月3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只有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马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有:延津县X乡民政所出具结婚证明1份。依据上述证据和庭审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8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腊月10日举行典礼仪式,婚后前些年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10月20日婚生女儿崔某亭,2003年1月27日婚生儿子崔某雁,现均随原告在一起生活。近两年来被告经常外出不回家,于2010年农历5月3日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寻找无下落。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生育了子女,但因被告近两年经常外出不归,且于2010年农历5月3日置家庭和孩子于不顾,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婚生两个子女长期与原告在一起生活,已建立了较深的感情,以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用,两个子女每月按100元计算18年,共计x元。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于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崔某亭、婚生子崔某雁由原告抚养,被告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崔某某子女抚养费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廷宝

代理审判员郝章勇

人民陪审员张魁明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会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