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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2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3日晚22时许,西平县公安局派员去西平县X镇X村委X组拘传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关某波时,被告人关某某持刀进行阻挠,阻碍公安人员正常执法。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关XX、白XX、薛X的证言及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某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苏伟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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