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西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虞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亚飞,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凯旋门A座1002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禹丽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慧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西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07年7月19日、2007年11月1日、2007年11月14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电力设备,货款总额为x元,安装完毕验收后支付货款95%,剩余款一年内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上述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运送到被告指定的施工现场。被告收货后,合同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截止目前一年质保期已满,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75万元,余款x元至今未付,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元及逾期利息x元(自2007年11月24日起至被告清偿货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09年7月10日)。被告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反诉人与反诉人合同纠纷一案现正在审理中,因被反诉人因履行合同时某供的设备质量检测不合格,给反诉人造成重复检测费用损失及误工损失共计x元,同时某该质量问题影响信誉和工期,发包方至今未将工程尾款支付给反诉人。故反诉要求被反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x元。诉讼中,原、被告经协商,愿意调解解决双方的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西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货款x元。被告于2009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货款x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放弃反诉请求。
二、如被告不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货款x元及逾期利息x元一并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9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慧敏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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