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叶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湛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诈骗于2003年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立案侦查,并被监视居住(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2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河南省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合同诈骗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5月至2004年2月被告人叶某任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医院院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印章和冒用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医院购药名义等方法与他人签订药品供货协议,然后在收到药品后将其倒卖并逃匿,先后骗取他人药品价值x元。分别为:1、2002年9月16日被告人叶某与安徽省太和县医药总公司王庆同签订药品器械供货协议,王庆同提供药品价值x元,叶某付款x元,还欠x元。2、2003年3月27日被告人叶某从安徽省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孙波处购药品价值x元,叶某付款x元,还欠x元。3、2004年2月21日被告人叶某与安徽省中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吴某签订医疗器械供货协议,吴某提供药品价值x元,叶某未付款。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叶某辩称:自己是湛河区人民医院的院长,有权利经营医院;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挣的钱都用到医院了;并没有私刻印章,两次刻制印章都是经过湛河区卫生局批准的;欠孙波的药款已经还清了。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叶某不欠孙波药款,欠王庆同药款的数额为x元;为医院建设经营的需要,湛河区卫生局曾许可叶某刻制过两枚名称为“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医院”的印章,与王庆同、孙波所签协议上印章的使用是经过卫生局驻院人员的同意,与吴某所签协议是使用了以前的盖有老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被告人叶某没有伪造印章;被告人叶某使困顿的湛河区人民医院在较短的时间内开业,开展医疗工作,而自己没有大量的资金,所以将他人的药品卖后来开展医院的经营,最后对外所欠的药款也是用在医院了,现在的被告人身无分文,所以被告人叶某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叶某作为湛河区人民医院的院长,在卫生局派驻医院人员的监管下开展工作,并不是冒用湛河区人民医院的名义;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对类似的药品器械供货协议纠纷作出了民事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6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局与被告人叶某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合作经营湛河区人民医院。同日,被告人叶某被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局聘任为湛河区人民医院的院长,任期为十年。但在合作协议签订之前几个月,被告人叶某已经实际在建设经营湛河区人民医院。2004年2月21日,正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叶某伪造印章与安徽省中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吴某签订医疗器械供货协议,吴某提供价值x元的药品,该药品由湛河区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签收后存放于湛河区人民医院的库房。收到药品后,虽经吴某多次催要,叶某一直拒付药款。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叶某从湛河区人民医院库房中将吴某提供的药品的一部分拉走,价值x元。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叶某给吴某写下欠条,证明欠吴某x元。同年12月20日以后,叶某逃匿,吴某无法再联系到被告人叶某。2005年5月11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局委托律师登报声明解除与叶某所签的合作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叶某的供述,证明其与吴某签订药品供货协议,并将收到的药品拉出去抵账的事实。

2004年2月21日我又与安徽中联医药责任有限公司的吴某签订了《药品供货协议书》,协议书上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医院”印章也是我加盖上去的。盖章的经过是,当时医院购药需要盖章签协议,我拿了一二十份空白协议,找到卫生局住院工作组,当着董敏局长的面盖了公章。这协议十来份用到医院购药了,另外十来份用到个人购药了,我个人购的药都卖了,卖的钱70%还款了,30%用在医院了。药卖给谁了记不清了。收吴某某药品我拉出去抵帐了,因为医院欠外帐多。其他的药品我都买了,卖给谁了时间太长了我记不清了。

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夏XX的证言、药品器械供货协议、叶某书写的欠条、药品销售清单、入库单、验收单相互印证,证明吴某给叶某提供价值x的药品,及叶某给吴某写下欠条证明欠其x元后逃匿的事实。

(1)被害人吴某某陈述:2004年春节前后,我经人介绍认识了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医院的院长叶某,双方就药品的价格及供货方式、付款方式进行详谈,并于2004年2月21日签订了《药品供货协议书》,之后我于2004年3月2日把价值x.60元的药品送到了湛河区人民医院,当时由李XX签了药品验收单。3月21日,我又给湛河区人民医院送去了价值x.40元的药品,当时叶某到汽车站接的药品,还是李XX签的验收单。3月31日我让我同学夏XX又给叶某送了价值x元的药品,医院工作人员何X在销售清单上签了“收到”两字。货供出45天后我就找叶某要货款,叶某讲资金紧张让我等几天,过了个把星期我又找他要,他讲医院准备和郑州邮局合伙经营,现在医院帐封了,正在进行资产评估,又过了半个月(4月份),我和夏XX到平顶山找叶某要货款,叶某讲还没评估好,到月底基本结束。之后我每个月都要来一次平顶山找叶某,叶某都以种种理由推拖不给钱。2004年12月20日夏XX到平顶山找叶某没找到,打他手机他说在南阳,过几天再说,后来再打叶某手机就停机了,怎么也联系不上了。

(2)证人夏XX的证言:2004年吴某找我和他一块到平顶山做药生意,我给叶某送过二次药,价值x元,第一次是我和吴某一起去的,第二次是我自己去送的,湛河区医院药剂科人员给我出具了药品收到条及湛河区医院入库单。送完药我找叶某结帐,他总是说没钱、总拖,我找他次数多了,他于2004年10月18日给我打了x元的欠条,之后再也找不到叶某了。

3、叶某给李XX出具的证明与李XX、何X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叶某将吴某某药品从医院拉走的事实。

(1)证明内容:叶某本人于2004年3月份购进药品价值x元,叶某本人叫李XX经手入库,药品由叶某本人拉走一部退回,本次购进药品与李XX无关,一切责任由我叶某本人负责。叶某,2004年10月10日。

(2)证人李XX的证言:2004年3月2日我正在湛河区人民医院二楼上班,叶某领着卖药人(安徽中联医药公司吴某、夏XX)来找我,让我去验收药品,当时药品已在叶某的库房内,我验收后签了名。后来供货商来催货款,我不知道药品是否还在叶某库房,我就问叶某,叶某说他把货拉走了,并给我出具了药品拉走的手续。

(3)证人何X的证言:2004年3月31日,叶某找我说有人送药,让我把一楼装有防盗门的房门打开,把药放进去,这间房子是叶某专门放药用的,门锁有两把钥匙,叶某拿一把,我拿一把,因为我有辆电动车放在里面。我当时负责查数,药搬完后我在销售清单上签了名。这药后来弄哪了我不知道,因为叶某拿的有门上钥匙。

4、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中心的鉴定结论、湛河区卫生局出具的湛河区人民医院的印章保管证明、湛河区卫生局“关于启用湛河区人民医院印章的通知”相互印证,证明叶某伪造印章与吴某签订药品器械供货协议的事实。

(1)2005年4月18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中心的鉴定结论:在与吴某签订的医疗器械供货协议书上所盖的公章与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局于2002年12月4日正式启用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医院”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

(2)通知内容:由于湛河区人民医院实行联合办院,经研究决定,启用“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医院”印章。同时“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医院”的印章作废。2002年12月4日。

(3)保管证明内容: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医院印章自2002年12月4日启用后,一直由湛河区卫生局保管,从未交给叶某本人。

5、其它证据:抓获经过、律师声明、户籍证明等。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辨证,其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使用,本院予以确认。

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伪造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在收受对方给付的药物后逃匿,骗取财物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告人叶某与吴某签订合同时仍是名义上的湛河区人民医院的院长,但此时已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其又私刻印章,故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叶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止。罚金x元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将违法所得x退赔被害人吴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丽娅

审判员张力

代理审判员朱兴亚

二○○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李慧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