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蔡某玉诉仙游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仙游县X街道八二五大街。

法定代表人林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仙游县房地(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腾,福建朗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黄某国,福建朗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蔡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蔡某丁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蔡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仙游县人民政府因被上诉人蔡某玉诉其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仙游县人民法院(2009)仙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蔡某玉与黄某秀系夫妻关系,第三人黄某丙、蔡某丁、蔡某戊、黄某己系蔡某玉与黄某秀的子女。原告与蔡某玉系姐妹关系,两人共有座落在仙游县X街道洪桥社区X路X-X号(原鲤城镇X巷X号)祖遗旧房一幢。1998年2月26日,原告经宁夏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公证处公证委托蔡某玉对该旧房进行共同翻建。1998年3月3日,蔡某玉以户主的名义,申请翻建上述祖遗旧房,《个人旧房翻建审批表》上载明:户主姓名蔡某玉,现住址至喜亭路X-X号(爱民巷X号);家庭成员一栏载明:户主蔡某玉,夫黄某秀,妹蔡某乙,妹夫唐德光。旧房获批翻建后,蔡某玉于2001年11月21日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就该翻建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于2001年颁发给蔡某玉仙国用(2001)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就该翻建房屋的1、X层,于2004年2月25日颁发给蔡某玉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共有人黄某秀等1人;颁发给黄某秀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共有权证》。2004年2月10日黄某秀死亡,后蔡某玉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对该翻建的房屋的第一层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申请时提交了仙国用(2001)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共有权证》,《个人旧房翻建审批表》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其中《个人旧房翻建审批表》复印件中家庭成员一栏只载明:户主蔡某玉,夫黄某秀,没有“妹蔡某乙,妹夫唐德光”的字样,原仙游县土地管理局在该复印件上“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上加盖印章。经审核,被告于2006年8月31日向蔡某玉颁发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中附记一栏于2009年9月17日备注:“产权纠纷暂不给予转移、变更、补证及抵押”。2007年9月4日蔡某玉死亡。原告称其于2007年7月底发现被告为蔡某玉颁发的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才知道蔡某玉背着原告将共有房产全部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以被告颁发给蔡某玉的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是错误的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

原审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原仙游县土地管理局档案中的《个人旧房翻建审批表》原件来看,该审批表载明:户主姓名蔡某玉,现住址至喜亭路X-X号(爱民巷X号);家庭成员一栏载明:户主蔡某玉,夫黄某秀,妹蔡某乙,妹夫唐德光。从这说明仙游县X街X路X-X号房屋系由原告与蔡某玉共有的原鲤城镇X巷X号旧房翻建,且原告是申请翻建的蔡某玉户的家庭成员之一,因此原告对讼争房屋享有权利,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诉讼主体适格。本案蔡某玉申请登记时提供给被告虚假的《个人旧房翻建审批表》,隐瞒了《个人旧房翻建审批表》中家庭成员一栏还载明:“妹蔡某乙,妹夫唐德光”字样的事实,从而客观上导致了被告据此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权属来源不清。从被告向本院提供的黄某秀的死亡证明来看,黄某秀于2004年2月10日死亡,被告在黄某秀死亡之后颁发给蔡某玉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给黄某秀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共有权证》,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2006年8月31日向蔡某玉颁发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虽为变更登记,但该《房屋所有权证》是来自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和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共有权证》,故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属于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另1991年9月12日司法部和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其中已经明确继承房产有效证明文件为“继承权公证书”。被告在蔡某玉未提供该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仅凭未经公证的“房屋分家析产书”和“分家析产继承书”,就颁发了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遗漏了共同所有权人,显然也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原告于2007年7月底发现被告为蔡某玉颁发的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知道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但该《房屋所有权证》中被告并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被告亦无证据证实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关于该《房屋所有权证》的诉权和起诉期限,所以本案无法确定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具体日期,故应适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因此本案原告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原告提起本诉已超过起诉期限的辩解无理,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2006年8月31日颁发给蔡某玉的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负担。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仙游县人民政府上诉称:蔡某玉申请登记的房屋来源是清楚的,证据也是充分的,上诉人的颁证符合法定程序,原审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维持仙游县人民法院2006年8月31日颁发给蔡某玉的仙证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被上诉人黄某丙、蔡某丁、蔡某戊、黄某己、蔡某乙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双方对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事实与质证意见均与原审时相同。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仙游县X街X路X-X号房屋,系由被上诉人蔡某乙与蔡某玉共有的原鲤城镇X巷X号旧房翻建,被上诉人蔡某乙是申请翻建的蔡某玉户的家庭成员之一,因此被上诉人蔡某乙对讼争房屋享有权利。本案蔡某玉申请登记时提供给上诉人仙游县人民政府虚假的《个人旧房翻建审批表》,隐瞒了《个人旧房翻建审批表》中家庭成员一栏还载明:“妹蔡某乙,妹夫唐德光”字样的事实,从而客观上导致了上诉人仙游县人民政府据此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权属来源不清;从上诉人仙游县人民政府向原审法院提供的黄某秀的死亡证明来看,黄某秀于2004年2月10日死亡,上诉人仙游县人民政府是在黄某秀死亡之后颁发给蔡某玉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故可认定颁发给黄某秀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共有权证》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06年8月31日,上诉人仙游县人民政府颁发给蔡某玉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虽为变更登记,但该《房屋所有权证》是来自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和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共有权证》,故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属于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上诉人仙游县人民政府在蔡某玉没有提供该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情况下,仅凭未经公证的“房屋分家析产书”和“分家析产继承书”,就颁发了仙政房权证LC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遗漏了共同所有权人。上诉人仙游县人民政府亦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蔡某乙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综上,上诉人仙游县人民政府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正确,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仙游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完育

审判员林某标

代理审判员刘某赐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陈飞燕

附引用法律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