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封民初字第237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

被告: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同日向被告史某某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侯某某,被告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和李XX系夫妻,李XX办板厂急需资金于2006年4月X号借我人民币x元,并约定了月息1分2厘,于2007年4月X号付了半年的利息。被告家在2007年盖住房和诊所,李XX又向我借款x元,借款时间为2007年6月X号,李XX于2007年农历7月26日出车祸死亡,李XX死亡后,被告处理了板厂的财产,住上了新房,使用了诊所,原告多次找被告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诉诸法律,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x元及支付按约定的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史某某辩称:我丈夫李XX在死亡之前,从未说过他欠别人钱,也没有人向他要过钱,他死亡之后,原告向我要钱,我从不知道借钱情况,我处理板厂是无奈之下才处理的。处理后,我清偿了我丈夫死亡前板厂欠别人的钱,我家盖房的钱至今还欠着别人。处理厂房的钱没有用到我家盖房上,原告现在向我要借款,因我不知道我丈夫是否借原告钱,所以,我不同意偿还原告所要求的借款。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是否应偿还原告的借款。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李XX分别于2006年4月6日和2007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条各一份。2、葛XX的证人证言。以上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之夫李XX生前借原告款的情况。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均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的第1、2份证据材料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上述有效证据材料,经庭审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史某某之夫李XX因办木板厂需资金,于2006年4月6日号向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并于当日向原告李某某出具了手续,内容为:“借条:今借现款x元,壹万元整,至0六年4月X号至0七年四月X号前半年息已付,李XX。二OO六年四月X号”。又于2007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x元正,并且出具了手续: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x元整,¥壹万伍仟元整,李XX,07年6月X号阳历,07年阴历4月16日,两次被告之夫李XX共借款x元。经查明,现被告之夫李XX已出车祸死亡。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不知道为由拒还至今。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之夫李XX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款手续,彼此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之夫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欠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负有清偿的义务。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在借条中明确约定。故此,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史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史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勇

审判员刘玉敏

审判员刘长军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军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