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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清涧县X镇,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住(略),现暂住绥德县城。2009年8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陕x号奥龙半挂牵引车与对面驶来的孙某某驾驶的金杯作业车及辛艳龙驾驶的摩托车会车时,将辛艳龙的车辆碾压。造成三车受损,摩托车上的辛艳龙、白波、白钰钰三人当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后梁某某弃车逃逸。上述犯罪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佐证。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辩称,事故认定其负同等责任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李某某所有的陕x号奥龙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至清涧县X镇X村X国道x+500m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陕x号金杯作业车及由被害人辛艳龙驾驶的无牌宗申125型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刮。造成辛艳龙(男,时年24岁)以及乘座摩托车的白波(男,时年23岁)、白钰钰(女,时年22岁)被碾压,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经清涧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应承担同等责任;孙某某和辛艳龙共同承担同等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梁某某弃车逃逸。2009年8月9日被新疆警方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

1、证人刘某某证实,2009年2月14日12时,他在赤土沟修车,听见公路上“喀嚓”一声。看见向北行驶的半挂货车和向南行驶的白色面包车会车,中间夹着一辆摩托。会车后,两车都停下,摩托车及车上的人倒在公路上。

2、证人吴某证实,2009年2月14日中午,他在赤土沟路边坐着,距现场4—5米。见一面包车朝南行,听见“喀嚓”一声,摩托车上的一个人和后尾罩横飞在路上。同时面包车和对面驶来的半挂车会车后停下。公路中间倒着三个人和摩托车。

3、证人孙某某证实,2009年2月14日,他开陕x金杯面包车行至赤土沟。与一辆半挂车会车时,伴随着刹车声,听到“坪”的一声。停车后见车左后侧被碰,摩托车上三个人倒在公路中间,都死了。

4、证人李某某证实,他所有的陕x半挂车,雇梁某某开车。发生肇事时他坐在副驾驶位,车正常行驶。对面下来一辆小轿车,后边紧跟一辆摩托车。摩托车超车时,听见“喀嚓”一声。停下车,司机梁某某看了看摩托车上的人就跑了。

5、现场堪察笔录记载,肇事地点为清涧县赤土沟210国道x+500m处。三人当场死亡。

6、展示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辩认无异议。

7、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白波,头部面部烂无形,颅内物外露,肢体骨折;死者辛艳龙右颅后有3×3撕裂伤、腹部、下颌部、会阴部、左大肥多处撕裂;死者白钰钰,口、鼻出血,会阴部大面积撕裂,肢体骨拆。

8、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记载,陕x号车,左后中前数胎之间,中间粘有血迹、脑某等人体组织,系碾压形成。陕x面包车,左侧有10.90×0.30m处有明显碰刮痕,凹陷深度3,系肇事碰撞形成。

9、陕延全机司鉴所(2009)安鉴字第x号物证司法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陕x牵引挂车发生事故前的速度约为77.2km/h。

10、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此事故梁某某承担同等责任;孙某某和辛艳龙应共同承担同等责任。

11、被告人梁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列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三害人的近亲属依法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做出民事判决,且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交通法律,驾车超速行驶,引发三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显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辩解事故责任认定过重,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且被害人的近亲属已得到赔偿,可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董万顺

审判员苏庆华

审判员王旭阳

二0一0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刘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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