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杨某介绍卖淫案

时间:2006-05-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70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化名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蒙自县,文化程度中专,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9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化名王某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忠县,文化程度初中,住(略)-X号。因本案于2005年9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杨某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06年4月4日作出(2006)天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查阅上诉人杨某提出的上诉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伙同杨某在本市X区棠东龙门东街X巷X号二某作为介绍卖淫窝点,王某在网上下载电话供杨某拨打联系嫖客,联系到嫖客后,王某再联系卖淫女,然后用海绵吸上黄鳝血,用白矾涂上后放入卖淫女的阴道,让其伪装处女与嫖客进行嫖娼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9月24日,杨某按王某提供的嫖客曹某后,王某即联系了卖淫女熊英(另案处理),由杨某带到天河区中山大道德天宾馆对面一茶餐厅,介绍给曹某进行嫖娼卖淫活动。9月28日,被告人王某、杨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杨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曹某、张某甲、袁某乙的证言,作案现场及被告人王某、杨某的辨认照片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租赁作案场所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某、第五十三条、第二某六条第一、二某、第二某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杨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广州市公安局缴获被告人王某、杨某的作案工具(略)手机1部、(略)手机1部,予以没收。

宣判后,上诉人杨某上诉认为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杨某于2005年9月24日,按照原审被告人王某提供的电话号码,以打电话招嫖的方式联系了嫖客曹某,后由原审被告人王某联系卖淫女熊英,并使用海绵吸上黄鳝血,再用白矾涂上后放入卖淫女的阴道里,伪装处女与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获利。当天下午,上诉人杨某带着卖淫女熊英到本市中山大道德天宾馆对面一茶餐厅内,介绍给曹某进行嫖娼卖淫活动,因故未果。同年9月28日,公安人员将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曹某、李某、张某丁、袁某乙等人的证言,查获的作案工具黄鳝血、海绵球、白矾及电话本、手机等,现场照片及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人王某的辨认现场笔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并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王某提供作案场所、电话号码及联系卖淫女,起组织、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诉人杨某负责打电话联系嫖客及带卖淫女与嫖客进行卖淫活动,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于上诉人杨某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杨某的地位作用,已认定其属从犯,在量刑时依法已从轻处罚,现上诉人杨某上诉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敏

代理审判员简扬生

代理审判员江锦权

二00六年五月二某四日

书记员曾凡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