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女,41岁。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09年2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诬告陷害罪,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于2009年2月16日到公安机关诬告刘XX盗窃其家中人民币16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诬告陷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某辩称其家中确实被盗1600元,没有诬告陷害刘孝恩。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4日,被害人刘XX到被告人卢某某家中为其安装铝合金门窗。在结帐时卢某家中钱被盗。刘XX当场从身上掏出1700元及手机、打火机、零钱等物。卢某住该1700元,认为系刘盗窃其家中的1600元。二人发生争执后报警,公安干警出警并扣押该1700元。当天晚上卢某某的丈夫徐XX(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未批捕)在家中发现1600元并告知卢某某,2009年2月16日上午,卢某某仍和丈夫徐XX一起到商丘市公安局观堂派出所报案,并逼迫其丈夫作假证,诬告陷害刘XX。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卢某某供述了2009年2月14日下午家中1600元被在其家安装铝合金窗户的一男青年盗走,该男青年不承认的事情经过。
2、被害人刘XX陈述了2009年2月14日到卢某某家中安装铝合金窗户,在结帐时卢某家中被盗2000元,卢某疑是其所盗,刘掏出随身携带的钱物,卢某为其掏出钱系家中被盗的1600元,二人发生争执,刘报警,公安干警出警并扣押了刘从身上掏出的1700元的事实。
3、证人徐XX的证言与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XX的陈述在案发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方面基本一致。并能证实案发后在家中发现1600元,并告知卢某某,卢某某仍逼迫其到公安机关报案,诬告陷害刘孝恩。
4、证人苏一X、苏二X、王XX的证言能证实卢、刘二人发生争执,公安机关出警的经过,王XX的证言还证实公安机关干警当场清点、提取现金1700元的事实。
5、观堂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证实公安机关当场扣押1700元,后扣押徐x元,此两笔款分别被发还的事实。
6、商丘市公安局观堂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卢某某无户籍资料,公安机关抓获经过。
上列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各证据间已形成证据锁链,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于被告人辩称其家中确实被盗1600元,没有诬告陷害刘XX的辩解意见。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一致,此意见不予采信。其认罪态度不好,应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卢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09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戴彦欣
审判员卢某言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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