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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诉被告湖南××建设集团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416号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雨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X镇X村××村X组。

委托代理人袁水莲,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号。

法定代表人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平凡,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云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诉被告湖南××建设集团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建设集团公司所欠原告邱××劳务费27万元应予偿付。此款,被告于2009年9月30日前偿付7万元,同年10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分别偿付10万元;

二、被告湖南××建设集团公司若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被告湖南××建设集团公司都需向原告邱××支付劳务费30万元;原告邱××并可就30万元劳务费申请全部强制执行;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83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4175元,由被告湖南××建设集团公司承担,于2009年11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邱××。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孟良

人民陪审员陈梓良

人民陪审员毛宗复

二○○九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白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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