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新华书店。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波,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娇,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装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伟,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新华书店与被上诉人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装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6日作出沈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沈阳市新华书店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沈阳市新华书店以诉讼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沈阳市新华书店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新华书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9.07元,减半收取6,179.54元,由沈阳市新华书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志斌
审判员张永江
代理审判员李云波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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