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大连市中山区文化体育局与包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辽民一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文化体育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绍武,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

委托代理人:王玉梅,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文化体育局(以下简称中山文体局)与包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山文体局不服,于200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山文体局的法定代表人殷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绍武;包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1998年4月7日,包某取得位于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房屋(建筑面积5083.47平方米)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大房权证中私字第x号。2000年4月18日,原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重新核发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新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大房权证中私字第x号。2002年8月23日,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核发了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大国用[2002]字第x号),土地使用者为包某,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68年6月16日。2000年中山文体局占用了上述房屋,并使用至今。另查,根据包某的申请,一审法院司法技术处于2008年8月12日委托大连海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1999年5月29日-2008年5月29日期间的租金损失进行了评估。2008年8月29日,大连海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大海资评字(2008)第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结论为,1999年5月29日-2003年5月28日案涉房屋的年租金标准为241万元;2003年5月29日-2006年5月28日案涉房屋的年租金标准为265万元;2006年5月29日-2008年5月29日案涉房屋的年租金标准为270.3万元;以上合计租金标准为2299.6万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向包某及中山文体局送达后,在指定的期限内,双方均未对该资产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

包某一审诉称:包某依据大房权证中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拥有位于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1—X层)私有房产,但在包某居住澳大利亚期间,中山文体局将房屋非法占用,不仅用作办公,还将部分房屋非法出租牟利。自1999年至今,占用达9年之久。经包某多次催促,中山文体局均拒绝腾退,使包某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精神上也饱受摧残。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山文体局1、将其非法占用的包某所有位于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房屋腾退;2、赔偿包某各项损失200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中山文体局一审辨称:不同意包某的诉讼请求。中山文体局实际占用的房屋是通过与案外人置换取得的使用权,是合法取得。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包某作为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于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妨碍其权利的行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中山文体局占有、使用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房屋长达数年,其在诉讼中不能提供其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的相关证据,置换一说也对抗不了包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反,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某寻求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正当的,其请求中山文体局返还占用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关于包某请求中山文体局赔偿租金损失一节,一审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包某多年来对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无法使用,也没有任何收益,而作为侵害人的中山文体局却不支付任何费用长期使用他人房屋,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故包某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中山文体局赔偿其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是合理要求,中山文体局有义务赔偿这部分损失。依据评估报告中的结论,中山文体局占用案涉房屋期间共发生租金损失2299.6万元,考虑到包某的请求,并结合中山文体局自认的使用案涉房屋的起止时间,一审法院决定租金损失从2000年5月29日为起算时间,这样,评估报告中的合计租金损失应扣减1999年度的241万元,剩余的2058.6万元应由中山文体局负责赔偿。据此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大连市中山区文化体育局将其占用的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房屋(建筑面积5083.47平方米)返还给包某;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大连市中山区文化体育局赔偿包某经济损失2058.6万元。上述具有给付金钱内容的条款若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x元,鉴定费x元,由大连市中山区文化体育局承担。

中山文体局的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适用程序法不当。本案争议房屋系中山文体局与大连泰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置换合法取得。无论从查明案件事实和案件审理结果均与泰和公司有利害关系,中山文体局向一审法院提出追加泰和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泰和公司也向一审法院递交了参加诉讼的申请,一审法院均未予准许。故一审判决适用程序法不当。二、对包某如何取得争议房屋理应进行实体审查,而不应以取得产权证书为合法取得的最终合法依据。原审中,包某在法庭上所陈述的争议房屋系其购买所得不是客观事实,原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三、根据现有证据,本案明显涉嫌刑事犯罪。要么包某或包某与马某某合伙诈骗泰和公司,要么泰和公司诈骗中山文体局,且该案已在公安机关立案审查中,中山文体局在一审诉讼中请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包某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另查明,2004年,大连双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城公司)以大连市房产局为被告、包某、辽宁泰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辽宁省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为第三人,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大连市房产局撤销给包某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04年4月27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甘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大连市房产局1998年4月7日给第三人包某颁发的大房权证中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双城公司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8月1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大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双城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2005年12月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大行监字第X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驳回双城公司再审申请。双城公司于2007年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7年12月5日,以(2007)辽行监字第X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驳回双城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包某于1998年取得了该争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大房权中私字第x号),虽双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但经一审、二审、再审均维持大连市房产局给包某颁发的大房权中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包某为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1-X层)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某于1998年4月7日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中山文体局在2000年进驻使用该房屋,其对包某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是明知的。中山文体局未经所有权人包某允许,占有、使用该房屋,侵犯了包某的财产所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一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中山文体局应将该诉争房屋返还给包某,但一审判决给中山文体局30日腾退房屋的时间过短,以3个月为宜。鉴于中山文体局主张系与案外人置换占有、使用的该房屋,对于包某请求中山文体局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另案处理,本案不宜一并审理。关于中山文体局提出本案涉嫌犯罪问题。本案所涉案件事实未发现有涉嫌犯罪线索,且中山文体局亦未提供公安机关立案的证据,故其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大连市中山区文化体育局将其占用的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房屋(5083.47平方米)返还给包某;

二、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鉴定费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5元,合计x.5元,由中山文体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新忠

审判员刘军

审判员黄立君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梦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