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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1753号

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奇,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郑某与被告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跃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奇,被告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某乙、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6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有一子,取名郑某友。结婚之前,被告喜欢打牌赌博,原告以为结婚生子以后,被告的这些恶习会有所改变,会以家庭为中心。但是被告并没有因此改变,反而变本加厉,不仅不工作,还整天打牌赌博,几乎输掉了婚后的所有财产。原告为了支撑家庭的日常开支,为了给小孩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成天不辞辛苦地工作,被告仍然不为所动,恶习不改,原告对该婚姻已经彻底失望。2008年11月13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8)雨民初字第X号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儿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双方感情基础好,是自由恋爱而结婚,且结婚后生育有小孩。在原告有第三者的情况下,被告没有提出分手,原谅了原告。原告称被告打牌,但没有证据证明。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后自由恋爱,2001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郑某友。近年来,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打牌赌博引起,被告否认赌博,承认处理好家务的前提下存在以娱乐为目的的玩牌的情形,现在已经找了工作上班;被告则认为双方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有第三者。2008年10月16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2008)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其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没有明显改善。2009年6月2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要求维护双方的婚姻家庭关系。

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添置的财产有:电脑、柜式空调、彩色电视机、洗衣机、冰箱各一台,保险柜一个。

本案经由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

以上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湘天证字第X号《结婚证》;2、本院(2008)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多年,婚姻基础较好;结婚多年,且共同生育有小孩,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建议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建设和谐家庭。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郑某要求与被告邹某甲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宁跃武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何润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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