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宏伟等38人与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裁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中执监复字第0081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长中执监复字第X号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胡宏伟等38人与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2004)天执字第190-X号民事裁定,将位于长沙市X路X号锦绣中环大厦第X号、X号、X号房屋归买受人贺志元所有并要求买受人持本裁定书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外人李伟以其是锦绣中环大厦第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由,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2008)天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李伟的异议。李伟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胡宏伟等38人与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李伟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长沙市X路X号锦绣中环大厦第X号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李伟对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应当提起异议之诉。天心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交代复议权错误。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的(2008)天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李伟提出的异议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段衡辉

审判员陈实

审判员黄忠立

二○○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余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