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系原告杨某甲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晓明,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向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杨某甲与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甲因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共计x元整;
二、上述第一项履行后,原告杨某甲及其监护人对2007年10月26日原告杨某甲在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大厦工地受伤一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908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斌
二○○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胡叶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