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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乙与被告邓某丙、临武县万水乡中心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略),本院允许出庭的公民。

被告邓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麦市中心小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邓某(伍)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告邓某丙之父。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武县X乡中心小学,地址:临武县X乡大塘畔。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教师,住(略),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男,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乙与被告邓某丙、临武县X乡中心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好了为由,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乙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邓某乙承担。

审判长何开宏

审判员陈某华

人民陪审员邓某云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骆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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