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执监复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兴旺,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其凭,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丹,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7)开执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复议申请的报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准予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段衡辉
审判员陈实
审判员黄忠立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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