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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共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657号

原告湖南公共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俊,湖南天律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谌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向明,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湖南公共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公共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公共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6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湖南公共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中立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袁妮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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