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公共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俊,湖南天律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谌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向明,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湖南公共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公共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公共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6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湖南公共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中立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袁妮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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