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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蒋某于2009年3月24日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执监字第0111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长中执监字第X号

异议人﹙案外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古汉城委二组。

委托代理人胡军,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兵工物资中南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攀,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公司清欠专干。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公司法制办主任。

本院在执行中南公司申请执行建安公司拖欠货款一案中,案外人蒋某于2009年3月24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蒋某称,一、法院冻结的帐号与建安公司无关,二、法院冻结的资金为蒋某承建长沙先锋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与建安公司也无关系。案外人以此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1995年案外人蒋某承建了湖南省武警总队医院安置住房的建筑工程,为了挂靠建安公司,经人介绍认识建安公司原四处处长徐明亮,经徐明亮证实,当时与蒋某并未谈成挂靠事宜,但记忆中曾给蒋某开过一张介绍信,蒋某持此介绍信通过其姐蒋某兰在银行的关系,以长沙市建筑安装公司新桥二分公司的名义在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新科分理处开设帐户,省武警总队医院工程完工后,理应由原申请单位提出撤销帐号的申请,因挂靠方建安公司对申请的开户帐号并不知情,而且,蒋某在申办帐号时,又将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称变更为长沙市建筑安装公司,省去了“工程”二字,也就无人申请销号,以至该帐号由蒋某一直延用至今。2007年5月8日蒋某以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王堆公司)的名义中标长沙光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先锋•东外滩建筑工程,2009年3月11日长沙先锋置业有限公司向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打工程款392万元。蒋某为了取款方便,要求马王堆公司将上述款打往建安公司新桥二分公司在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新科分理处开户的帐户上,马王堆公司根据蒋某的要求,在扣除公司所得管理费、税费后,将余款x元汇往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新科分理处。2009年3月13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将上述帐号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案外人蒋某对本院执行中冻结的长沙市建筑安装公司新桥二分公司的帐号所提异议,经查证核实,被冻结的帐号并不是申请人要求的冻款单位,且该帐号上的资金也不是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资金,蒋某提异议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长沙市建筑安装公司新桥二分公司帐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段衡辉

审判员廖帆

审判员黄忠立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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