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XX与邵阳市XX公司、邵阳市XX公司XX支队监控指挥中心项目经理部、邵阳市XX局XX支队、邓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监字第0080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民监字第X号

抗诉机关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王XX,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个体户,住长沙市天心区X巷X号。

原审被告邵阳市XX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

原审被告邵阳市XX公司XX支队监控指挥中心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邵阳市X路。

代表人禹XX,经理。

原审被告邵阳市XX局XX支队,住所地邵阳市X路。

单位负责李XX,支队长。

原审被告邓XX,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武冈县人,个体户,住长沙市小林子冲X号。

王XX与邵阳市XX公司、邵阳市XX公司XX支队监控指挥中心项目经理部、邵阳市XX局XX支队、邓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06)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邵阳市新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二○○九年二月十七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罗衡宁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帅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